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已印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办理须知
1.适用对象
适用区域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亦庄园。
适用的技术范围为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转让行为应为居民企业转让符合以上规定技术的所有权、3年以上(含3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同时,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2.申请材料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①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②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③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④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①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②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③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⑥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3.申请流程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在预缴申报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三)典型案例
我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海淀园内注册的某企业,2020年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0万元,该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为:20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3000万元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共计3500(2000+3000×0.5)万元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税额3500×25%=875万元。
(四)咨询方式
主责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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